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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自产农业产品龙珠体育发布日期:2022-11-21 浏览次数:

  》(国务院令第538号,2017年11月19日发布,2017年11月19日起执行)第十五条以及《》(财法字[1993]38号)第三十一条,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,2011年10月28日发布,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)第 三十五条,龙珠体育所称“农业”,是指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牧业、水产业。

  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(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)的通知》第一条明确解释了所称的“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”,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、收割和动物的饲养、捕捞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;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,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,不属于免税的范围,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
  1.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97号),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[1995]52号)第二条第(五)款规定的动物类“其他动物组织”,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,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。

  2.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),自2010年12月1日起,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,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(2017修订)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
  (1)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,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,再经烘干、脱粒、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;

  (2)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,再经烘干、脱粒、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。

  3.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),纳税人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,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,向农户提供畜禽苗、饲料、龙珠体育兽药及疫苗等(所有权属于公司),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,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。在上述经营模式下,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,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
  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5]52号)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。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